建筑企业总产值
指建筑安装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生产总量。 建筑企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1)施工产值,即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房屋构筑物大修理产值(不包括被修理的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和现场外标准设备制造价值。(2)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产值,即内部核算的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完成为外单位提供的建筑产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3)建筑安装运输产值,即为外单位完成属于流通领域内的运输价值和为外单位服务的施工机械租赁产值。(4)其他产值,即企业内部的勘察设计机构等向外提供科研和技术等劳务收入价值。与建筑安装活动无关的行业(如农副业、印刷、食品加工、洗衣、理发、缝纫等的产值或收入)不得计入。(5)勘察设计产值(目前规定暂另单独统计)。自营施工单位的“总产值”暂以施工产值代替。 建筑企业总产值的计算特点是:(1)建筑企业总产值原则上按“工厂法”计算,即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对象,按每个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产值。企业内部核算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运输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本单位施工活动服务的产值,因在计算本企业施工产值时已包括在内,故不得重复计算。只有它们为外单位服务的产值方可计入。(2)建筑企业总产值是反映施工企业一定时期(月、季、年)所生产的产品产量。凡在报告期内投入的劳动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否结束企业整个生产过程均应计算在内。(3)施工工程产值按施工图预算价格计算产值。建筑安装附属辅助生产产值和其他产值均按现行价格计算。 建筑企业总产值指标,是反映施工企业、建筑部门和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总量,综合表明建筑部门全部生产活动的规模水平和成果的重要指标;是分析研究建筑部门现状和今后发展趋势、为国家制定方针政策和计划、进行科学管理、指导经济建设的依据;是计算劳动生产率、产值资金率、产值利润率等主要经济效果指标的基础。 建筑企业联合化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把在工艺上有密切联系的专业化建筑企业组织成联合公司(有相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或联合经营公司(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时)。建筑企业联合化有以下形式:(1)生产建筑构件的联合企业。(2)生产整幢房屋的联合企业。(3)地区性建筑公司。具有综合生产能力,能协调所属土建、安装、构件等公司和建材供应等企业的生产计划,能统筹使用机械设备、材料,合理设置施工技术基地,能较合理地组织和利用生产能力,协调技术发展。(4)科研、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建筑总公司。这种一体化的建筑总公司,能够完成一个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全部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