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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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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1984年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筑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度起施行。主要内容:(一)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筑税的纳税人。(二)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为百分之一。(三)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安排税款使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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