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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价格

建筑产品指各种类型的房屋和建筑物。它包括道路、桥梁、码头、隧道、堤坝、厂房、仓库等,为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服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店、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等为人民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服务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这些都是建筑业的最终产品。价格特点:建筑产品价格的特点是由建筑产品及其生产的特性所决定的。建筑产品在实物形态上的个体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形成了建筑产品价格具有单件性这一显著的特点。建筑产品价值量的差异,使各个建筑产品价格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价格形成的特点:由于建筑产品的单件性,使它不能象一般工业产品那样,每种产品统一确定一个价格,而必须通过特殊的计划程序,即编制施工图预算,逐个地确定价格。价格构成:按生产费用项目,建筑产品价格由直接费、间按费(施工管理费)、独立费和利润四部分组成。建筑产品的直接费是与建筑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的费用,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其它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管理费)指在建筑产品施工过程中,除直接消耗于工程的人力、物力之外,为组织和管理施工进行的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消耗。直接费和间接费构成了建筑产品成本。除上述两项费用外,在组织施工过程中,由于受环境条件影响,还会发生一定的独立性的费用。独立费成分复杂,按现行规定,分为成本内独立费和成本外独立费两部分。建筑产品利润,目前按预算成本的7%计取,又称法定利润或计划利润。价格的变化:建筑产品价格呈不断上涨的趋势。以住宅造价为例(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室外配套工程投资),1957年各类住宅造价每平方米价格为47元,1962年为56元,1979年为100元。1980年为113元,1981年为128元,1983年为151元,1984年为160元,1985年为177元,1986年为196元,1987年213元,1988年241元,1989年290元。建筑产品价格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设计标准变动,建筑材料价格变动,以及各种取费标准变动所造成的。价格的沿革:1958年以前,建筑产品实行预算成本加2.5%的成本利润率计价。从1959年起取消了法定利润,只按预算成本计价,1964年又改行实报实销,即以个别成本计价。1973年又恢复按预算成本计价,但不计利润。1980年又重新实行1958年以前实行过的按预算成本加2.5%的成本利润率计价办法,现改为按工程预算成本7%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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