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七十条
中共中央于1961年9月16日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它是由邓小平主持,李富春、薄一波具体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吸取工业企业各类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是一个整顿工业企业,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文件。1958年“大跃进”之后,许多国营企业没有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不讲究经济核算,工资、奖励制度平均主义严重,党委包揽企业的日常行政事务等等,因而相当普遍地出现了生产秩序混乱、瞎指挥、乱操作、设备损坏严重、经济效果很差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1961年上半年,在中央书记处分管经济、计划和工业交通工作的李富春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同志组成的调查组,对北京第一机床厂和另外九个工厂和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接着,中央指定薄一波接替李富春把已有的调查材料集中起来进行研究,并继续进行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准备工业条例的草拟工作。8月间,邓小平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对工业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归纳为七十条,提交8月下旬开始的在庐山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由毛泽东签发。当时,毛泽东对书记处主持制订的这个工业七十条很满意,很赞赏。他说,我们终究搞出一些章法来了。条例草案的基本内容是:第一,为加强计划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又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它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社会产品和积累。为此,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第二,规定了企业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第三,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勤俭节约,讲求经济效果。第四,规定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第五,规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吸收广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第六,规定每个企业在行政上只能由一个主管机关管理,不能多头领导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总计划的前提下,只要当地能供应生产所需物资,可以承担地方分配的任务。工业七十条的公布和试行,对于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恢复和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及正常的生产秩序,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水平,起了重大的作用。经过一系列的工作,由于“大跃进”运动所造成的企业管理混乱的局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效果有了明显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