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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指整个建筑物中各层面积的总和。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三项。使用面积是直接供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在居住建筑中,居室净面积称作居住面积。辅助面积是指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净面积,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阳台等。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称有效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对民用建筑规定了建筑标准。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1984年4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不含2.8米)层高时,其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建筑面积之用,但每户增加数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对于必须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以及严寒地区的封闭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上述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其次,根据1981年10月13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投资的新建厂矿企业民用建筑综合指标按每一职工18至24平方米设计。严寒地区可增加1平方米左右。新的综合指标增加后应包括的各项内容,即:住宅、单身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独立门诊所、医院、商业网点,职工食堂、浴室、俱乐部或电影院、职工招待用房、教学用房以及必要的住宅区行政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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