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方法
指分析判断案件性质的方法。它主要是系统分析与系统综合的方法。系统分析是把认识对象视为一个系统进行分析的方法。它把各个部分作为系统的一个要素,从它与系统整体的联系中,以及从它与其他要素的联系中认识各个部分的性能。系统综合是同系统分析相反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在系统分析基础上的更高的思维活动。它是把系统分析中的诸要素,在思维上重新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一个过程,一个动态的复杂系统,并且从这个系统与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把握其整体性能,从而达到对该系统全面的、深刻的和本质的认识。在实际的思维过程中,分析和综合是密不可分的,在分析的同时也进行综合,在综合的同时也进行分析,纯粹的分析或纯粹的综合在实际思维过程中是不存在的。在系统研究中,系统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同时又是归纳和演绎两种思维形式或逻辑方法交替运用的过程。归纳与演绎是行程相反的两种思维方法,归纳是由个别事物走向一般概念结论;而演绎则是从一般原理概念走向个别结论。虽然归纳与演绎同分析与综合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方法,但在实际的思维过程中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归纳的前提,要靠分析才能获得;而归纳的结论,则要靠综合才能做出。为了揭示作为演绎前提的组成部分,必须借助于分析;而演绎的过程及结论的做出,又要借助于综合。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在系统研究中具体应用的过程也是认识运动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思维具体的矛盾运动循环往复的过程。感性的具体,是事物完整的表象,是感觉、知觉的感性多样规定性的综合。思维的抽象是指思维经过分析所抽取出来的规定,是客观事物某些属性、因素在思维中的反映。理性的具体,是指思维的具体,它是在抽象基础上的各种规定性的综合,是对事物内在本质属性的统一反映,是人们在思维中形成的具体。认识都是先从感性具体到抽象,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这些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也是我们分析判断案件性质的方法。为了正确定罪,应用这些方法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正确定罪的关键在于查明司法机关所审理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以及符合哪种法定犯罪构成。●定罪必须从形势出发,即考虑或处理定罪问题时要以形势为起点,而不是把形势作为定罪的根据,也不是把形势作为定罪的准绳。定罪的根据只能是案件事实,定罪的准绳只能是刑事法律。●定罪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定罪必须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