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西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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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对发展西藏经济所采取的特殊优惠政策。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1980年以来,为了使西藏的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中央对西藏实行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①西藏自治区有权根据西藏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区内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采取有利于农牧民休养生息的经济政策。牧区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牧区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②免征西藏的农牧业税收,近期内集体、个体生产的民族必需商品也免征工商税。③西藏有权确定区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合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④西藏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逐步同尼泊尔、不丹、印度、缅甸开展边境贸易,组织西藏的农牧副产品换回西藏需要的物资。⑤西藏开征的各项税收和筹集的各项资金,全部留地方使用,海关税收划归西藏地方的规定长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