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区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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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地区政治经济和民族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某些特殊情况,1961年由西藏地区政府制订了西藏地区关税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该法规定从西藏地区边境邻国进口的货物按照《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及所附《西藏地区进出口税则》的规定计征进出口税;西藏地区的关税收入,划为西藏地区收入《西藏地区进出口税则》的税则分类比较简单,进出口税号分别按顺序排列进口税共38个税号,出口税6个税号。进出口税率都只设一栏税率。进口关税的税率一般低于《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最低税率,只有极少数商品的税率高于《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最低税率。1980年,国务院批准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口税办法》并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西藏地区从边境邻国进口的货物都按该办法和所附《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口税《西藏地区进口税则》按顺序号排列,共20个税号,对初级产品、原材料及其他工业用品和民族特需品等10个税号项下的产品都免征进口税,其他应税产品的税率也较低。西藏地区的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所附《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出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