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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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

简介
WTO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条第1款的规定,在处理涉及只适用于部分成员方的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时,只有该协议的签字方才可参与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端采取决定和行叨。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争端处理的任务。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