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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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在藏族地区设置的省级行政区域单位。民国三年(1914年),将原满清政府驻藏办事大臣统辖的西藏地区设置西藏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沿袭旧制。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从此,西藏地方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5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同时批准将1950年从西康省划出由中央直辖的昌都地区划归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1959年3月平定西藏地方政府部分上层反动分子的叛乱后,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代行西藏地方政府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