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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奖励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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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9月10日通过“总统令”公布施行,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多次修改、补充,到1990年底被《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中的税收鼓励规定代替。《条例》的颁布是适应台湾经济发展的要求。50年代后期随着台湾经济的恢复,政府开始鼓励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同时,由于美国对台援助将终止,台湾面临外贸逆差、物价上涨、失业严重的局面。为适应和改变这种状况,公布《鼓励投资条例》,目的是吸引境外资金和境内储蓄进行生产性投资,以推动经济发展,同时规定一系列税收鼓励政策,如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均规定了专项优惠政策。《条例》积极鼓励对于生产事业的投资。所谓生产事业,是指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的事业,并依照公司法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照外国人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公司。其税收鼓励措施涉及多种产业部门,包括制造业、手工业、采矿业、交通、建筑、技术服务、林业、牧业、渔业等。其鼓励措施包括3个方面:1.税收减免。上述生产企业从其产品开始销售之日起或开始劳务之日起,可连续5年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免税期内应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逐年计提折旧。对于投资于国外的企业实行奖励,具体条件为:(1)投资于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或加工,将其产品运回国内的;(2)投资于政府专门认定的农工原料的生产或加工,并将其产品运销国内外市场的;(3)将政府认定的专利技术转移到国内的;(4)投资于政府专门认定的事业,并将其产品运销国内外市场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外投资均可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对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及个人投资都规定了奖励措施。2.提供工业用地。政府对于工业创办人所需的工业用地,可以优先提供一定地区内的土地,但规定此工业用地只能用于发展工业,不能挪作他用。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进行协议补偿,土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土地上有农作物未成熟的按照成熟时的收获量折价补偿,但农作物的成熟期应在征用土地后1年之内。3.公营事业支持发展。为了配合经济建设计划,政府以其公营事业对于民营事业给予支持。创办新企业和改良老企业时,政府以公营事业的工地、厂房、机器设备、劳务以及进口物资的关税进行配合投资或参与经营。《条例》公布后以及两次延期使用过程中,都曾进行过大的修定。具体修定可分3个阶段:第1阶段是1960—1970年,这10年的鼓励措施多数是减免税,如对新建和扩建企业,免税期为5年,征税期最高所得税率不超过18%;为改善资本结构,对保留盈余再投资者免税;对于出口商品业务减征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减征出口贸易印花税,推迟征收出口企业所需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对定期2年及2年以上的储蓄免征利息税;海外华侨和外国投资者对台湾的投资所得可降低税率征税。第2阶段是1970—1980年,这10年的鼓励措施由直接减免转化为对重新改造设备的加速折旧、科研与开发费用专项扣除和向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近海自然资源开发等方面投资给予特别优惠。如对新建和扩建企业规定免税期4年,而且免税期可推迟至最有利时期再执行;科研与开发费用实行专项扣除,对进口先进设备免征进口税;仍规定再投资免税,但有限定条件;对公开流通股票的公司降低税率,扩大免税股息额度;对企业兼并给予优惠;对投资于环境保护设备、节约能源设施和近海自然资源开发者给予税收优惠。第3阶段是1980—1990年,这10年除对更新改造设备的加速折旧和科研与开发费用更加放宽外,还实施了投资抵免,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经过一系列修订后,税收优惠总水平过高,而且造成优惠政策的效益不佳情况,最终被《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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