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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律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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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律师惩戒事由:●违反不得在同一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设立两个以上事务所、并不得在任何地区以任何别的名目设立事务所的规定;●违反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所命职务的规定;●违反律师接受委托后,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其契约的规定;●违反律师不得承办因某种身份参与之事件的案件的规定;●违反律师不得对委托人、法院、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有蒙蔽或欺诱行为的规定;●违反不得有损其名誉或信用,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刊登招摇或恐吓之启事的规定;●违反不得兼任公务员、不得兼营商业的规定;●违反不得与司法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警官为不正当之交往及应酬的规定;●违反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的规定;●违反不得挑唆诉讼或以不正当的方法招揽诉讼的规定;●违反不得代当事人为并无理由的起诉、上诉或抗告的规定;●违反不得收取超额或额外的酬金的规定。此外,有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及违背律师公会章程情节重大者,也应予以惩戒。二是律师惩戒种类。警告、申诫、停止执行职务2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三是律师惩戒机关。律师惩戒委员会及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是台湾律师惩戒机关,两者都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组成的机构。律师惩戒委员会是律师惩戒的第一审机关,由高等法院院长及由他在本院的庭长、推事中推选的5人和律师1人组成,高等法院院长为委员长。复审委员会为律师惩戒的第二审级机关,由最高法院院长及由他在本院庭长、推事中推选的4人和律师2人组成,院长任委员长。四是律师惩戒程序。当律师已构成惩戒事由时,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依职权送请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或由律师公会请所属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送请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委员会接受惩戒意见书后,进行审查,审阅书面材料,实地调查、询问被惩戒人后,召开评议会,以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制作决定书,并及时送达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及被惩戒律师本人。被惩戒律师或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对惩戒决议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请求复审委员会复审。五是律师惩戒的执行。警告、申诫及停止执行职务处分的执行,由地方法院检察处通知被惩戒人所属律师公会,并由高等法院分院检察处通知被惩戒律师本人。除名决议的执行,由法务部下达执行命令,高等法院检察处转令地方法院检察处追缴被惩戒律师的证书,同时函告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注销其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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