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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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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9年至今,台湾律师制度基本沿袭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的律师制度,但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达到比较完善的法制化的程度,律师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台湾律师法体系比较完整,包括《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检核办法》、《律师登录规则》、《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以及《律师公会章程》、《律师规范》、《办理民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等。台湾还实行律师职业垄断。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不论充当政府、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或是其代理人,都必须由律师担任。在台湾,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经过律师考试或律师检核。具备律师资格,已领得律师证书者,必须先申请登录,出具申请书,到相应的法院进行律师登录,登录后才能合法地在所登录的法院及高等法院执行律师职务。台湾律师组织有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公会。各地律师公会是联合会的法定会员。律师公会的主管机关,中央为内政部,地方为各省、市、县政府及其社会局。此外,律师公会的业务还受“法务部”及所在地方法院检察处的指挥和监督。台湾对律师进行惩戒的机关是律师惩戒委员会及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惩戒的种类有:警告、申诫、停止执行职务两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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