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广告管理简介
台湾没有制定广告法,对广告的管理散见于各门法律中,其涉及广告的法律主要有:《广播电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药物药商管理法》、《电视广告制作规范》、《广告物管理办法》等。《广播电视法》规定除民营电台、电视台外,其他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经“行政院”新闻局审查许可,其内容必须经新闻局审查同意。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广告,必须先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取得证明文件。《电视广告制作规范》规定比较广告必须明白指出比较商品的名称及品牌,并持有有关机关或团体的证明文件。同时详细规定了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农药及动物用药、房地产、补习班等广告应当遵守的规范,对这些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应当标明的内容、广告播出的时间和长度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将台湾有关药品广告、比较广告等的管理情况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药品广告。 1.关于药品广告的核准 台湾《电视广告制作规范》规定,药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之广告,应先取得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才能送审或播放。其送审之影片或迳送电视台播放之图卡,其中有关商品功能,效用之事宜,应与卫生机关核准之内容相符。《药物广告审查准则》规定,刊登或播映药物广告应将药物许可字号及审查核准字号与日期一并刊播。刊登或播映药物广告核准期间以六个月为限,期满如需继续广告者,得申请展延,展延期仍以六个月为限。 2.关于药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台湾《电视广告制作规范》规定,药品广告需遵守下列规定: (1)药效应以卫生机关核准的内容为限,不得扩大范围或断章取义。 (2)药品广告应避免怪形怪状,过于低俗的表现方式,及夸张性的病态动作或表情等。 (3)药品广告应避免服药前后二种截然不同立刻痊愈的表现方式。 (4)广告表现不应涉及男女性方面之效能,并不得有猥亵、暧昧的意识。 (5)不得以医生、护士的表现方式或医药机构团体形态及民间一般认同之人物等,对药品、医疗技术和医疗业务作广告。 (6)避免吃喝药的镜头出现于画面中。 (7)药品广告不应有令人感到或误信本身亦已患上严重疾病的表现。 (8)电视明白显示“请按医生指示使(服)用”字幕与声音。 《药物药商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商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电影、电视、幻灯片及其他工具或假借他人名义,登载药品及医疗器材之下列各项广告: (1)使用文字图画,与核准不符者。 (2)涉及猥亵,有伤风化者。 (3)暗示堕胎者。 (4)名称、制法、效能或性能虚伪夸张者。 (5)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能或性能者。 (6)利用非学术性之资料或他人函件,以保证其效能或性能者。 3.关于药品广告的传播媒介的规定 《药物药商管理法施行细则》规定,抗生素类、中枢神经类、肾上腺皮质荷尔蒙类、抗结核类药品、血清疫苗、癌症治疗药物及其他需由医师处方或限医事人员使用的药物,其广告限在学术性医药刊物登载。有关性病、妇女病、心脏病、补肾固精等四类药物不得在电视或电台播映广告。 4.关于药品广告播放时间的规定 《台湾电视广告制作规范》规定,感冒、补脑、肝病、胃病、痔疮、跌打等六类治疗性药品,不得于晚间七时半到九时半之时段播出。除上述时段外,其余广告时段中,该六类药品的广告不得超过总广告量的百分之四十。 (二)比较广告。台湾允许比较广告的存在,但在法律上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台湾《电视广告制作准则》只允许做具体比较型广告。所谓具体比较型广告是指提及或说出竞争者的名称,明示或暗示比较商品的品牌或其他标识的比较广告。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比较广告必须明白指出比较商品之名称及品牌”。 (三)对于酒类广告,台湾明确规定禁止做洋酒促销广告;对于化妆品广告,台湾规定,化妆品广告应取得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的证明文件才可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