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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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会计法有《会计法》与《商业会计法》之分。《会计法》以政府机关为对象。《商业会计法》适用的对象,则为私人经营的商业会计事务。《会计法》的公布施行,最早始于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时期的1936年7月1日,嗣后对规定条文作了几次修改,于1972年4月15日明令修正公布。内容分通则、会计制度、会计事务程序、内部审核、会计人员及附则六章,计122条。第一章“通则”。主要规定《会计法》适用范围,会计执行会计事务的超然地位,基金原则,会计事务的性质和分类,政府会计组织的分类,会计年度和记帐本位等。第二章“会计制度”。主要规定对会计制度设计的分工与制约,政府会计基础以及会计报告、会计科目、帐簿和会计凭证等。第三章“会计事务处理”。主要规定会计凭证、帐簿及会计档案的处理等。第四章“内部审核”。主要规定内部审核的范围、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以及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等。第五章会计人员,主要规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档案、交代等内容。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