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预算法
“中央政府”预算的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所依据的实体法。预算法分六章,共七十九条。第一章:通则。主要规定内容为:按立法程序对预算成立层次分为概算、预算案、法定预算和分配预算。按预算性质、范围分为总预算、单位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和附属单位的分预算。政府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岁入及岁出,均应编入其预算。预算应设置预备金。第二章:“预算之筹划、拟编及核定。”本章属于预算编制程序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主计处、审计部、财政部事先将可供下年度施政方针的参考资料送行政院。行政院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拟定下年度的施政方针。各主管机关根据施政方针和预算编审办法,拟定其所主管范围内的施政计划及事业计划与岁入、岁出概算送“行政院”,交“主计处”审核。“行政院”根据“主计处”的审核报告,核定各主管机关概算时,对岁出部分仅核定其额度。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据以拟编下年度预算。“主计处”将各类岁出预算及“财政部”综合拟编的岁入预算,汇核整理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报“行政院”。经“行政院”会议决定后,交“主计处”汇编,由“行政院”于三月底以前提出“立法院”审议。第三章:“预算之审议。”主要规定内容为:总预算案的审议,岁入以拟变更或拟设定的收入为主;岁出以拟设定或拟变更的支出为限。特种基金预算的审议,在营业基金、以业务计划、营业收支、生产成本、资金运用、转投资及重大的建设事业为主;其它特种基金,以基金运用计划为主。第四章:“预算之执行。”主要规定内容为:各机关按法定预算,并在预算实施前,编造岁入、岁出按月或按期分配的分配预算。各机关的岁出分配预算,其计划或业务科目的各用途别科目中,有一科目的经费不足,而他科目有剩余时,可按规定流用,但不得流用为用人经费。会计年度结束后,各机关已发生尚未收得的收入,应即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岁入应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的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经核准者,得转入下年度列为以前年度岁出应付款。第五章:“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主要规定当预算原列数额不足因应实际发生的需要时,办理追加预算、特别预算的依据。第六章:附则。其中明确规定预算科目及预算书表格式统一由主计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