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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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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处理少年犯罪和虞犯事件的法规。1962年1月发布,1976年2月修改。共5章87条。规定在法院内设立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案件的程序上,采取独任审理,审理不公开,开庭不拘形式等适合少年特点的做法。对经常与犯罪习性者交往,经常出入少年不该进入的场所,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等可能犯罪的虞犯少年,以及犯轻罪的少年,只作为管训事件处理,给予训诫、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感化教育、禁戒、治疗、管训等处置。对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犯罪少年,也有一些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如扩大减刑幅度,放宽缓刑和假释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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