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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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台湾地区法院系统中的终审法院,为司法院的组成部分。设院长1人,特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兼任推事。并为律师惩戒委员会主席,冤狱赔偿复议委员会主席及判例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只有曾任简任推事或检察官5年以上者、曾任简任推事或检察官2年以上且任简任行政官5年以上者或者曾任立法委员5年以上者才具有任职资格。最高法院内设民事庭与刑事庭,每庭设庭长1人,推事4人。在审理案件时,由推事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它的管辖范围是:地方法院一审后经高等法院二审,当事人仍然不服,又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第三审案件;但民事财产权案件,当事人所受利益不足银元8000元时,不得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为了保证其公正断案,推事终身任职,非受到刑事惩戒处分或失去行为能力,不得免职,非依法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