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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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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台湾地区在一县或一市所设置的审判机关。区域狭小者,在数县市设一地方法院。是台湾法院系统中的最低级法院。设院长1人,由推事兼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院长之下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各专业法庭,分设辩护人室、民事执行处、登记处、提存所、公证处等单位。它管辖第一审的民事刑事案件和诉讼案件(如登记、注册、公证等)。审理案件时一般以推事1人进行,重大案件由3名推事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服其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向高等法院上诉。上诉期间,刑事案件为10日,民事案件为20日。在区域辽阔的县市,为便利诉讼,设地方法院分院,案件管辖范围与地方法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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