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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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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台湾地区司法院的组成部分。负责台湾的刑事诉讼的审理工作,其法官称评事,设院长1人,特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兼评事、庭长。内分数庭,每庭设庭长1人,负责本庭的事务的分配和监督,除院长兼任者外,从评事中遴选。每庭有评事5人,其中应有曾任推事者二人。审理案件,由评事组成的合议庭进行。提起刑事诉讼,必须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使民众。法人或其他团体受到损害,而受害者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诉愿(相当于复查)不服其决定,又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起再诉愿,仍不服对诉愿的处理决定时,方由受害者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法院受案后,先审查诉状,合乎法律规定程序者,予以事实和法律上的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无理者,依法驳回起诉;认为原告有理的,依法裁判撤消原处分决定的一部或全部,并附带判决赔偿原告的损失。它的裁判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若对判决不服时,可自判决送达时起两个月内向该院要求提起再审程序。该院认为再审诉不合法或无理由,则以裁定驳回。虽有理由,但判决不当者,则以判决驳回。应为本案裁判者,则撤消原判决,对不服部分另外适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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