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业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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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营商业会计事务规定的法律,1948年1月7日国民党政府于南京公布。其后,1952年1月1日起在台湾省区分期实行,并几经修正。商业会计法分通则、会计事项及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入帐基础、损益计算、决算及审核、罚则及附则八章,共七十条。从全文看,规定内容较为详细具体,对私营商业会计事务的处理有明确的要求,而且罚则严厉,对伪造凭证、帐目,故意毁损会计凭证帐表可以处以五年以下的徒刑。通则部分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指依商业登记法及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事业。但小规模的合伙或独资商业,得不适用商业会计法的规定。(2)会计人员的设置:商业会计事务的处理,由会计人员办理,并受经理人的指挥监督。(3)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平时采用现金收付制者,决算时,应按权责发生制调整。会计事项及凭证部分的主要内容:(1)会计事项:凡商业的资产负债或净值发生增减变化的事项。涉及商业本身以外发生的权责关系,为对外会计事项;不涉及商业以外的为内部会计事项。会计事项的发生,都应取得足以证明的会计凭证。(2)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对外凭证和内部凭证。记帐凭证分为收入传票、支出传票和转帐传票。(3)非根据真实事项,不得造具任何会计凭证,并不得在帐簿表册作任何记录。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部分的主要内容:(1)会计科目分资产、负债、净值、收益及费用五类。(2)会计帐簿分序时帐簿及分类帐簿两类。商业必须设置的帐簿为普通序时帐簿及总分类帐簿。(3)会计报表分静态与动态二类,依照会计年度编报。入帐基础部分的主要内容:( 1)各项资产,以该项资产取得或制造所付的全部成本为入帐基础。(2)存货存料得按种类或性质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简单平均等方法计算。(3)各项债权应设置备抵呆帐科目。(4)固定资产折旧,以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或工作时间法为准,除采用定率递减法外,得不保留残值。(5)各项负债应各依其到期时应偿付的数额入帐。(6)营业收入及营业支出应于交易完成时入帐。损益计算部分的主要内容:(1)可列为费用的项目:如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有效能或耐用年限的修缮保养等支出、依法提取员工退休金准备。(2)不能列为费用的项目:如意外损失准备、偿债准备等。决算及审核部分的主要内容:(1)决算报表定为:①营业报告书;②资产负债表;③财产目录;④损益表;⑤盈余分配表或亏损拨补表。(2)商业主、合伙人或股东得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并予承认。(3)商业负责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对于该年度的会计责任,除有不正当行为者外,在决算审核承认后解除。罚则部分规定对不遵守商业会计法规定违法行为的处分如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万元以下罚金。最轻的处罚为五千元以下罚金。附则部分规定小规模的合伙或独资商业,可不适用商业会计法,由主管机关另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