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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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law of Taiwan)指我国台湾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颁布和适用的商法。民国建立伊始,国民党政府将1914年清末的商律草案稍加修改,公布施行,这一商律仿照了德国法系。同年又颁布公司条例,后经两次修正。1927年,国民党政府在商法上开始采取民商合一制,1929年立法院编订民商统一法典,将商法总则中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中的买卖、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及承揽运送等,一并订入民法债编之中,其不能合并的,则分别订定单行法规。1929年公布票据法、公司法(1937年施行)、海商法及保险法(海商法1931年施行,保险法延至1963年修正施行),1937年公布商业登记法。这些法规自1949年国民党退出大陆、迁入台湾之后,在大陆被废除,但国民党在台湾仍适用,从而构成台湾的商法体系。1949年之后,台湾当局对上述法规大都作过修正,如公司法分别于1968年、1969年、1970年、1980年修正,票据法于1960年、1973年修正,海商法于1962年修正,保险法于1963年修正,商业登记法于1967年修正。此外,还颁布其他一些商事法规,如商标法、商业会计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法规构成现行的台湾商法。台湾商法属大陆法系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