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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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law of Taiwan)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法规的总称,是台湾地区整个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在中国封建社会,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行为规范基本上属于刑法和宗法制度的范畴。清末仿效德、日民法拟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以往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着手编纂民商统一法典,于1929年至1931年间先后颁布了民法五编即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和各自的施行法,以及主要的民事特别法包括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船舶法、引水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引进、确立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事立法。1949年,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大陆被废除,而在台湾继续施行。其中的民法,经过若干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重要的修订有1962年修订海商法;1963年修订保险法;1980年和1983年两次对公司法作较大修改;1982年修改民法总则,这是民法典颁布后的第一次修改;1985年又修改民法的亲属编和继承编。在修订的同时,也颁布了一些新的民事法规,如1963年公布、1966年施行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等。台湾现行民法即由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