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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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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五院之一,为台湾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的立法委员组成。“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立法院”以会议行使立法权,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设内政、外交、国际、经济、财政、预算、教育、交通、边政、侨政、司法、法制等委员会,审计议案及请愿书。其职权是: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对“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及“监察院”审计长行使同意任命权;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重要政策;复议“行政院”所提复议案;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提出质询;追认“总统”发布的紧急处分;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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