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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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台湾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1979年7月由司法行政部改称现名,隶属行政院,设部长1人,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部门,为政务委员之一,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下设法律事务司、检察司、监所司、保护司、总务司、秘书室、具体负责各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还设有办理人事管理和人事查核的人事处,分管岁计、会计和统计的会计处,以及法规委员会、人事审议委员会、检察官审议委员会等部门。另外,设立最高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及分院检察处、调查局、司法人员训练所、监狱、看守所、少年观护所、少年辅育院等机关,均隶属于法务部。法务部主管台湾地区的检察、监所、司法保护以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并对各地方最高行政首长执行法务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的责任,在自己分管事务范围内,对各地方最高行政首长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法或越权者,可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予以停止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