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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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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五院之一。台湾最高监察机关。设正副院长各1人,监察委员若干人。其机构针对“行政院”八部二会的机构设置,相应设置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侨政10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或失职;设置审计部,专职监督预算的执行。其职权包括同意权、弹劾权、纠举权、纠正权、调查权及审计权。同意权由院会对司法及考试两院的正、副院长、大法官和考试委员四种官员行使。弹劾权适用于“总统”、“副总统”和“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一切官员,理由是违法或失职。弹劾案须由监察委员1人以上的提案,并经9人以上的审查和决定,向“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提出。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1/4以上委员的提案和过半数委员的通过,向“国民大会”提出。纠举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一般官员,亦以违法失职的原因,由监察委员3人以上的审查和决定,送请该员的上级长官予以停职或作其他急速处分。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及设施有不当之处,“监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案,送“行政院”及有关部会,促其改善。调查权是行使纠弹权的先行程序,系依附于纠弹权的一种手段。审计权用以稽察财政上不法或失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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