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决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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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法》和《预算法》、《会计法》配套成为台湾的基本计政法规。《决算法》是在1972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它是台湾“中央政府”决算的编造、审核及公告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的决算,在未制定法律前,也可比照适用。《决算法》分通则、决算之编造、决算之审核、附则四章共三十二条。台湾《决算法》除对程序作具体的规定外,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规定政府的决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为该会计年度的结束时间。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有出纳整理事务的期限。(2)决算的分类按预算法中规定预算的分类。(3)“主计处”根据各单位决算,及国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参照总会计记录,编成总决算书,并将各附属单位决算,包括营业及非营业,汇编成综计表,加具说明,随同总决算送“行政院”,经“行政院”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出于“监察院”。(4)各机关或各基金决算、政府总决算由“审计部”审核。审计长于“中央政府”总决算送达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编造最终审定数额表,并提出审核报告供“立法院”审议。(5)最终审定数额表是由“监察院”上报再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