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澳门机动车入出湖南省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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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制定,1985年4月30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此规定共9条14款。主要内容是:凡进入湖南省境的港澳机动车,一律由本省与港澳签订合同的单位到省公安厅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机动车入出湖南省境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入省申请书,县以上对外经济委员会或相当机关批准的合同、协议书,港澳当局核发的机动车有效凭证、有效驾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回乡证等。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国人出境管理有关规定和各项交通法规,一次留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机动车经海关查验加封后,必须专线行驶,专货专运。关于交通指挥、行车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均按照公安、交通分工管辖的地区的规定执行。对违反交通规则的机动车驾驶员,根据情节罚款。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合法手续载运合同以外的物资或走私、贩毒、贩卖机动车及其他违法犯罪的,除没收车辆外,还没收全部物资,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