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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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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7月1日施行,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修订。是中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之一,是其对中国大陆与港澳间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定:来自港澳的旅客经海关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售牟利;除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物品、超出海关规定行李物品进出境。同时,还规定了海关对当天往返来往港澳旅客、一定时间往返来往港澳旅客、从港澳回内地定居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旅客不同的监管原则要求,并对旅客进出境如何选择“免税通道”、“应税通道”作了规定。该规定全文计10条,并附“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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