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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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1988年1月1日修订。是中国海关关于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之一,是其对中国大陆与港澳间个人邮递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定:寄自港澳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寄往港澳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径交该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申明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同时,还对有关邮递物品通关手续的办理、海关有关限量、禁止与限制寄进或寄出物品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计7条,有“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