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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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3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海关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之一,是其对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间来往汽车及所载货物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规定: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备用物品、司乘人员和旅客携带自用物品均受海关监管,其车辆应向海关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其货物、物品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通关手续;装载货物进出境汽车应符合海关有关加封条件,进境汽车若经营境内运输须向海关办理手续。同时,还规定了海关对有关车辆驾驶人员、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人员物品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检查查验的原则要求。重申如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有关法人和车辆驾驶人员等须承担法律责任。该办法计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