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船舶及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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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8月15日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是中国海关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之一,是其对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间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实施监管的基本依据之一。规定:小型船舶(包括兼营沿海运输的小型船舶)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有关船舶在非设关地点装运货物出口和进口来料加工原辅料、包装物料及设备等,须经有关地方政府批准和海关同意。同时,还对小型船舶进出境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有关船舶承载货物和船员等人员物品的装卸和上下、船用物料的添物装卸,以及有关船舶通关日间和晚间的旗号和灯号等都作了明确的监管规定。重申:违反该办法的情事,由海关依法处理。该办法计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