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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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内容是:来自或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征、免税放行。来自港澳从“免税通道”通过的旅客,如发现带有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除退运超带的物品外,并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带有应征税物品,按照走私论处。带有征税物品或所带行李物品超出免税限量的,必须走“应税通道”,并如实申报,经海关查验核放。当天往返港澳的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从港澳回内地定居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凡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扣留,限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由海关变价交库。但对旅途需用物品,经海关许可登记的,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进或者带出。来往港澳旅客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物品。但来自港澳的旅客进境时经海关登记的金银珠宝钻石饰物,准予复带出境。海关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售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