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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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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的监管工作之一。主要内容是:小型船舶系指登记吨位在三百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小型船舶除特准的以外,均应在设有海关的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船舶进口、出口和在港内停泊期间,应当受中国海关监管。往来内河口岸与香港、澳门间的小型船舶,必须经过监管站停靠,接受海关检查。小型船舶,进口在海关检查完毕以前和出口经海关放行以后,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未经海关许可,一律不准靠拢。小型船舶进(出)口时,船长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1)小型船舶进(出)口报告书二份;(2)进(出)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货时免交);(3)旅客清单二份(无旅客时免交);(4) 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船长)。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收取或者查看其他文件。进口的货物由船长验凭海关签印的提货单 向货主交货,或按载货清单卸入海关认可的仓库场。出口货物,船长凭海关签印的装货单装船。装卸货物发现退关、短卸、或没有列入载货清单的货物,船长应在载货清单上注明,交由海关按规定处理。船员携带的留船自用物品,以本人在船上工作与生活必需、数量合理为限,并要在“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手册”上详细填报,每次进(出)口时交由海关核查,如有增添、消耗、废弃等,都需经由海关核查,并在手册上批注。禁止进口和出口的物品,不准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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