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开设私校准则法学40 阅读根据澳门政府1986年3月规定:个人或团体在澳门开设私校,须遵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向教育司申请。教育司得按申请学校条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如条件具备,可批准一年期的临时准照;一年后再经审查,符合要求可获永久性准照。违法私校将根据实情分别受到警告、罚款澳币2000至20000元、不超过两年的停办或永久关闭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