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殊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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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澳葡当局制定的特殊教育法令。又称第33/96M号法令。1996年7月1日公布。全文共19条,涉及指导原则、特殊教育制度、级别或班级编排、教学活动大纲等方面。指导原则提出:“对因体格、感官、心理、情绪及社会方面之特征,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学生之教育,要求教育方式须顾及上述情况,以便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及融入社会。特殊教育之计划及大纲应按学生之能力及需求而制定及实施。该等学生之教育应在家庭、教育机构、卫生护理机构及社会之紧密合作协调下进行。”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纲要法前澳葡当局制定的有关残疾人事务的法规。又称33/99M号法令。1999年7月19日公布。其中第10条规定的特殊教育目的是:“特殊教育系一种在公立及私立学校场所之各级程度中实施之教育,使有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之残疾人得到全面发展,并使其为完全投入劳动市场作好准备。”并就特殊教育的实施形式提出:“在不影响适用《澳门教育制度纲要法》之规定之情况下,应采取使残疾学生能逐步融入普通教育制度之措施,并确保向长期留在家中或长期住院之残疾学生提供适当之辅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