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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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地区的管理机构之一,根据葡萄牙政府1976年2月10日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于同年8月9日成立。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6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6名由功能团体间接选举产生,其余5名由总督委任。任期4年。设主席、副主席,由议员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有如下职权:①立法权。制定不属于葡萄牙主权机构负责事项方面的法律,规定公务员的等级和薪俸以及行政机构关系制度和税收制度等。但由其通过的法律,须经总督签署后方能生效。总督不同意时得退回重新讨论且再行表决。此时若有2/3以上议员坚持原议,总督必须颁布施行。②审查权和监督政府工作权。由其核准本地区经济发展总计划的原则、政府提出的年度收支预算,审查帐目;总督依法借入款项由其批准,并有权审查总督与政府的行动和监督他们对法律的执行等。③提出建议权。即可对本地区组织章程的修改和本地区一切事务向葡萄牙总统和澳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立法会设执行委员会和4个委员会,即章程与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宪法、法律,自由与保障委员会及公共与地方行政事务委员会。各由3至9名议员组成。每个议员可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委员会的工作。立法会会期为8个月,一般从10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在平时,主席可应6名以上议员的请求召开会议,但必须有过半数议员出席时才能举行。立法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公开举行,任何市民均可旁听。总督可列席立法会会议,并可在必要时建议葡萄牙总统解散立法会。1988年11月产生的本届立法会,是第四届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