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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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自成为葡萄牙殖民地后,其适用的刑法是于1886年颁布的《葡萄牙刑法典》。虽然葡萄牙已于1982年制定了新的刑法典,但这部新刑法典一直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因此,澳门现在仍适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该法典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刑法典的特征,分为总论与分则两大部分。其规定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渎犯宗教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罪、侵犯人权罪以及侵犯财产罪。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有警告、罚教、剥夺政治权利、放逐、监禁等,但没有规定死刑,最高刑罚可判处监禁28年。由于这部历时130余年的刑法典有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澳门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实现澳门法律本地化的目标,澳门政府已重新起草了《澳门刑法典》(草案),该法典待正式通过颁布后,即可取代现行的《葡萄牙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