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银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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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一个行政地区,它的银行体制有其自身特点,香港本身不设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有关机构直接实施。香港实行的是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三级金融体制。港府银行监理处是金融业务主要的管理机关,由银行业务监督员对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银行公会是根据1980年港府制定并通过的“银行公会法案”成立的。按规定,每一持牌银行必须成为银行公会的会员,并执行银行公会制订的规则和决定。银行公会取得财政司同意后,有权制订有关银行业务的规则。汇丰银行在香港银行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香港当局授权它代理部分中央银行职能,除发行货币外,凡属当局的财政收支和储备,财政资金调拨,银行票据交换等,均由该行办理。 香港银行分为三级。第一级为持牌银行,每家银行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一定限额,此类银行可以全面经营银行业务,汇丰银行集团、渣打银行集团、中国银行集团为三家最大的持牌银行。第二级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实收资本最低7500万港元,不得经营活期存款业务,每笔存款至少50万港元,存款最低三个月。此类公司主要经营证券包销、集团贷款、CD买卖,企业财务咨询等业务,其业务具有批发性质。第三级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港元,每笔存款至少5万港元,存期至少3年。此类公司主要经营抵押放款、消费信贷、证券业务、黄金外汇买卖、保险代理业务,其业务具有零星性质。按香港当局规定,上述两类公司,经营一定年限以后,如果经营良好,资本额增加到规定数额,可以申请向上一级晋升,两种接受存款公司,实际是准银行和次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