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工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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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成立的香港当局的准司法机构之一。设立该处的目的,主要是辅助劳工处进行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处理劳资纠纷提供一种简单、捷快的途径。该处只受理某种特别规定的劳资纠纷,主要是金钱方面的,如雇员要求发给应得的工资、津贴、奖金、遣散费等。至于劳资双方关于非金钱的权益纠纷问题(例如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增加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参加工会的权利),则由劳资审裁处以外的有关机构处理。
1973年成立的香港当局的准司法机构之一。设立该处的目的,主要是辅助劳工处进行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处理劳资纠纷提供一种简单、捷快的途径。该处只受理某种特别规定的劳资纠纷,主要是金钱方面的,如雇员要求发给应得的工资、津贴、奖金、遣散费等。至于劳资双方关于非金钱的权益纠纷问题(例如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增加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参加工会的权利),则由劳资审裁处以外的有关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