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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规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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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立的全面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的权力机构。凡是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原则及管理措施,包括诉讼程序管理,法院行政管理,涉外诉讼规则及诉讼费用标准和法院的各种经费管理等诸方面的司法行政事务,均由它作出决定。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由首席按察司(为主席)和他所任命的一名上诉庭和4名原诉庭按察司、一名经历司或副经历司、两名大律师和两名律师组成,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人。经历司为秘书,具体领导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法院规则委员会则由首席按察司和他所任命的3名地方法院法官、一名大律师及一名律师组成,有委员3人即可举行会议。有权制定规则,规定地方法院执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程序及习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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