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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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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为香港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专门 对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机 构。成立于1974年。廉政公署只接 受总督的指挥和受其管辖,不受其 他任何机构的命令和控制。对于贪 污受贿的嫌疑犯,经廉政专员授权, 可以进行扣留和拘捕。廉政公署下 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 社区关系处等4个部门。行政总部 主管署内日常行政事务和培训廉署 职员,执行处进行对贪污罪案的侦 查、对罪犯的拘捕和起诉。执行处设 有举报中心,并在各社区遍设联络 分处,市民可随时随地通过口头、书 面或电话进行举报。执行处还经常 把某些在职或已离职的公务员的资 料分送有关部门,以考虑对有关人 员的处理。防止贪污处的主要任务 是调查研究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 可能存在的漏洞,提出预防措施,完 善各种制度。该处还接受有关部门 的委托,对该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 和提供改善意见等。社区关系处专 门进行肃贪倡廉的宣传工作。廉政 公署的主要职责是:①接受指控贪 污行为的举报,并在可能范围内予 以调查;②对涉嫌的公职人员进行 调查;③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 的办事程序,发现可能导致贪污的 漏洞时,设法加以改善;④应他方之 请协助和指导消除贪污行为;⑤引 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策动市民 支持肃贪倡廉工作。廉政专员和廉 署调查员具有极大的权力:可无需 拘捕令而拘捕受嫌者,对之进行审 问;要求受嫌者写出书面供词,列举 其财产、收支情况;有权入室搜查、 检查及扣押可作证物的任何物品, 检查受贿者的银行户口及保险箱。 廉政公署采用惩治、防范和教育三 管齐下的方针,严厉打击贪污受贿 罪犯和有组织的贪污犯罪活动,取 得了较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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