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防止贪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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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香港 1948年7月30日实施的惩办贪污 受贿的刑事法规。其基本内容是:① 不仅将贪污和受贿视为犯罪,而且 把非法获得“优越利益”视为犯罪行 为,其中除财物以外,将职位、荣誉、 援助选举等一系列利益的获得也包 括在内。②不仅将任职官吏本人的 贪污受贿及获得非法优越利益视为 犯罪行为,而且将经由代理贪污受 贿获得非法优越利益也视为犯罪行 为。③规定由警务系统负责调查有关违反本条例的犯罪,有抗拒调查, 不提供必须的档案和证据者,即视 为犯罪,处2000元罚金和1年有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