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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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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职业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由职业会计师组成会计师公会。公会是法人性质实体。公会的职能:制定公会章程,办理职业会计师登记,管理会计职业界的活动,举行会计师考试,制止职业会计师中的不良行为,解决职业会计师之间的纠纷,代表会计职业界的意见并维护其利益等等。公会设理事会,规定由十四人组成。其中,港英政府官员二人,由财政司和会计司(有译为库务司)的司长或其代表担任;公会十人由会员大会选举职业会计师担任;另外二人,由香港总督指定开设会计课程的大学或教育机构的代表担任。理事会指定一名注册主任,办理职业会计师的注册登记,设立注册簿登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居住地址、开业地址、注册登记时所符合的资格条件等项。会计师的登记,要经理事会批准。对于退会、死亡,及因登记错误和未重新登记者,理事会有权决定除名。会计师每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每年按期重新登记。 理事会按公会章程规定,提名三人,经选举产生组成纪律委员会。对职业会计师如有违反法律、违反公会规章、作假欺骗、业务上失职和失误的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查实,给予警告,暂停执行业务,除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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