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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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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的总称,对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全部法官都称为按察司,由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从年满35岁且具有下列资格者中推荐,由港督委任:①具有为香港、英国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身分,且有10年执业经验的;②具有英国、香港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所承认的大律师身分,并曾担任英联邦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文官10年以上者,或曾担任香港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司署永久裁判司、律政司署官员、法院的法律官员、法律援助署正副署长或法律援助官10年以上者。首席按察司为最高法院首长,也是香港司法机关的最高首长。全部按察司实行终身制,首席按察司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其他人为62岁,但经申请可延长3年。在任期内除非本人提出辞职,或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行为不检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依法罢免外(尚无先例),不得撤销其职务。最高法院的经历司(注册官)、助理经历司、执达吏、书记官、翻译等司法行政人员,均由港督任命,负责处理本院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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