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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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最高法院原讼庭,1844年成立,分设刑事、海事、贸易、婚姻等法庭,由以首席按察司为首的20多位法官组成。有权受理在香港发生的一切刑、民事案件。但只对谋杀、误杀、强奸,贩毒和抢劫等最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初审。审理由一名法官与7名陪审员共同进行,法官据5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即可对被告定罪量刑。但死刑案件则必须基于7名陪审员的意见完全一致。在民事方面,初审诉讼标的额在6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遗嘱检验、遗嘱继承、离婚、领养子女、海事、精神病、破产和公司清盘等案件,由一名法官独立主审。另外,还有权受理对裁判司署的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对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儿童法庭及其他下级法院的民事方面的上诉案件也由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