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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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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署、死囚裁判法庭、儿童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组成,一般通称法院或司法机关,最高长官为首席按察司。法院负责审讯一切检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间或市民与政府之间的民事纠纷,同时兼具司法行政职能,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内分别设立法庭规则委员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权力机关。香港的刑事犯罪分为三类,第二类又分为三级,各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权分别管辖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则以诉讼标的额划分管辖范围。但有时又互相重合。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司法终审权掌握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手中。香港司法人员遵循司法独立原则,执行职务不受行政等机关牵制,审判人员执行司法职能,有免究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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