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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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区设立的审级仅次于香港最高法院的法院。1953年设立,现有4所,分别设在香港岛中区、九龙、荃湾和粉岭,共有法官30多人。由香港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从下列条件者中提名,由港督任命:①曾在英国、英联邦国家或爱尔兰共和国的法院担任过辩护律师并从业5年以上者。②曾在英联邦任何国家、地区或殖民地为司法行政官吏5年以上者。③曾在香港被委任为永久裁判司、经历司或法律援助署正、副署长且至少有5年工作资历者。一经委任,便任职至法定退休年龄(60岁)。除本人辞职及由于身体状况不能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等原因由枢密院依法罢免外,在任期内不得撤销职务。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民事方面为标的额6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在4.5万元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刑事方面为除谋杀、误杀、强奸等重案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所判监禁刑不得超过7年。由廉政公署主控的贪污案件,一般也由其审理。另外,还享有受理信托、遗产管理、继承、抵押等方面案件的管辖权,也受理来自租务审裁处、劳资审裁处的上诉案件,以及对印花税署署长额定的印花税额有异议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没有陪审团,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在宣布决定后14天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