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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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在审级上是香港的最高法庭。1912年成立。由首席按察司和9名上诉按察司组成,分设3个合议庭。负责审理原讼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和土地审裁处移交的上诉案件,还就其他等级较低的法庭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对于已向高等法院提起过上诉的裁判司署的判决,已是最终判决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均无权再提起上诉。不服刑事、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只有在判决宣告后14天内(刑事判决为10天)向原审法官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申请,交上诉法庭审查。上诉法庭若认为法院判决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则不准上诉。若上诉申请获得批准,一般由一名法官审理。若由两名法官审理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原审法院意见作为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人不服,可再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律政司征得上诉法院同意,可以法律适用不当为由,请求上诉法院对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上诉法院可自行审理作出裁决。由于上诉庭为最高审级法庭,在首席按察司出缺或因故缺席时,则由上诉庭按察司代理主持最高法院的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