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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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主要的有《土地登记法例》;《土地回收法例》;《房屋转让及业权法例》;《房屋条例》;《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高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等等。此外还有与此相关的《楼房之通风附例》;《香港(地区)建筑管理法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物条例》;《建筑物(设计)规例》等等。 在香港地区,房地产法的主要法规是《土地登记法》。香港法律规定,登记时,要把土地和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合而为一,不可分开办理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因此,《土地登记法例》虽然属于土地登记法,但事实上也必须包括房产登记。该法主要阐明业权(拥有权、抵押权、分租权及其他各种土地房产业权)的登记办法及赋予、保障土地注册署的权力,规定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法律问题,必须有文字的记录和土地注册署登记才有效力。口头的承诺,在房地产交易中,完全没有法律效力。